> 资讯

以案说险 | 牢记购买初心 对代理退保说“不”

资讯 2025-09-03 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

​近年来,随着保险意识的普及,保险产品逐渐成为家庭风险保障的重要工具。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费者对保险条款理解不足、信息不对称的弱点,打着“专业退保”“全额退保”的幌子,实施“代理退保”诈骗。这类骗局通常以“售后服务人员”身份冒充保险公司员工,通过电话、网络诱导消费者支付高额手续费并教唆其编造虚假投诉材料,向保险公司恶意施压。其核心手法包括:伪造“保险无用”话术、承诺“全额退保”、收取前期费用后失联,甚至卷入洗钱等非法活动。消费者若轻信,往往面临“钱保两空”的风险——既损失手续费,又失去保险保障。 

【典案例】

楚雄市李先生在2018年经代理人李某的介绍,为自己的孩子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代理人已离职,于2025年4月客户上网查询保单权益时看见社交平台上有专门解读保险条款的“法律团队——王律师”,后续李先生私聊了该人,并且留下相关联系信息,后续一直有自称“保险公司”的售后服务人员赵某打电话给客户为客户上门服务解读保险,后续面见后赵某告诉客户所购买的保险并没有用处,生病无法理赔,告知客户现在这份保单继续购买下去只会越买越亏,建议客户需要办理退保,并且现在只需要1000元即可了解全额退保的政策,客户后续向赵某支付了1000元后,赵某告知了刘先生如何向保险公司投诉及话术,对保险公司进行多次恶意投诉,公司最终以客户无相关证据拒绝客户全额退保的诉求,在多次电话交流中,处理人员敏锐的发觉客户所说的话术与其他案件高度相似,后续公司服务人员决定上门服务去了解客户真正的诉求,在面见过程中,公司工作人员为客户全面讲解了客户的保障,最终客户告知是因为客户的孩子去年生病住院联系不到自己的代理人,对理赔流程一无所知,赵某在面见后称该份无法理赔,才相信了此人的话。工作人员当场普及金融知识,指出赵某的“售后服务人员”身份系伪造(保险公司无此岗位),目前公司工作人员已协助客户申请理赔,客户当天就收到理赔款,并且因客户加了被保人豁免,根据保险条款还豁免了客户后续保单的保费,客户对公司的理赔速度及服务非常认可,决定继续持有该保单。 

【风险提示】 

1、谨防不明信息,勿泄露公民个人信息。保险消费者在接到不明来电或不明信息后,请详细询问来电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单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并就对方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若向他人提供个人公民信息,将带来严重信息泄露风险。对于来电人存在诈骗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嫌疑的,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维护自身权益,勿让不法分子从中牟利。不法分子往往抓住消费者希望“全额退保”的心理,不顾消费者的真实保险需求,怂恿、诱导消费者通过恶意投诉退保,切断客户与保险公司的联系,从中赚取高额手续费。保险消费投诉是保险消费者的权利,保险消费投诉应由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合法授权人提出。若您对所购买的保险产品有异议,可与保险代理人联系。如是我公司的客户,可致电我公司95511热线进行咨询,也可致电我公司维权专线0871-64134656/65139687,我公司将为您提供专业的保险服务,切莫让不法分子非法代理投诉并从中牟利。

3、保障资金安全,退保会存在经济的直接损失勿轻信全额退保承诺。犹豫期后,保单是无法实现全额退保,只能退回保单的“现金价值”。所谓“现金价值”, 又称“解约退还金”或“退保价值”, 是指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照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轻易退保情况下,如果 “现金价值”不高,易导致直接的经济损失。

4、保单办理退保后,原本保单承诺的保障会立刻终止,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享有的保险权益会立即失效。在购买新的保单之前,保险消费者需自行承担风险,再次投保购买新的保单时交费标准提高一般保费的计算费率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年龄有关,年龄越大,交费标准就越高。因此退保后再想重新投保,很可能因年龄的增长,交纳更多的保费,或根据身体健康出现拒保、加费、剔责等核保结论。 

 (供稿:平安人寿楚雄中心支公司)

 

 

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