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完善金融产业结构 力促经济金融互生共长

斯蒂芬 科技 2024-01-12 11:50:30

《茂名市鼓励金融业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办法》内容包括扶持对象、扶持标准、考核程序等9项。

据了解,出台《办法》旨在充分调动各金融机构进驻茂名市的积极性,进一步优化茂名市金融发展环境,完善金融产业结构,提高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实现经济与金融互生共长。

《办法》规定,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茂名市新设立并正式营业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保险业机构;为促进茂名市经济社会发展,在督导金融信贷支持地方经济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单位。

对新进驻茂名的金融机构给予专项开办费扶持,具体为:在茂名设立总部(指注册地在茂名市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茂名市设立银行地区总部(指银行的分行或分公司并在茂名市辖区汇缴税收的法人和非法人机构)的,按注册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在茂名市新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本项所称银行支行级机构,指原在茂名辖区无任何注册机构、现首次在茂名辖区设立的银行支行级机构、在县域设立的村镇银行)给予一次性30万元扶持;对在茂名市设立的证券、期货分公司或营业部、保险分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

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和财政性资金分存业务支持。《办法》指出,考核和扶持方案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市财政局于考核年度结束后的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报市政府审批。每年考核依据为前一年运行数据。各项考核指标以市金融工作局、市统计局、人民银行茂名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茂名监管分局、茂名市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公报为依据。